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现制定《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十至十一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和导师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学术型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
(五)专业型研究生,在临床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
分者;
(三)年度课程学习考勤无故缺席者;
(四)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无故欠缴学费和(或)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与评定标准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奖项设置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年级学业奖学金
1、二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2、二年级二等学业奖学金
(三)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1、三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2、三年级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评定程序
第九条 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
果的申诉。
第十条 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学院初评。研究生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按奖励标准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奖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9
月1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