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版)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手册
编辑:cz     发布时间:2019-01-10

目  录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5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14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17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办法(暂行) ……………… 20

学 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26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39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 50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 52

奖 励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管理办法 ………………… 56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评审办法 ………………………… 59

关于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的办法 ……………………… 63

广州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
(试行) …………………………………………………
65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 69

培 养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 72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暂行)
………………………………………………………………
76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规定
……………………………………………………………
79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纪律的规定 ……………… 81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转学位类型的规定(试行)
………………………………………………………………
82

广州医科大学硕士生提前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申报及考核
办法 ………………………………………………………
84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费使用规定 ……………… 87

学 位

广州医科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
89

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 103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试行
办法(试行) ……………………………………………
115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暂行规定
(试行) …………………………………………………
119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
121

广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125

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仪式有关规定 ………… 128

其 它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
132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137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 ……………………… 141

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 143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 146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
149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
159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参加国家组织
水平考试年限的有关规定(试行) ……………………
167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О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和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博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个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试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 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一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学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纶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必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称;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和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
部署评选工作;

2. 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 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 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 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高等学校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 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 申请者在国内高等学校工作(包括在高等学校博士后工作站作博士后研究工作);

3. 申请时间在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批准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五年内(含批准当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科学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

2. 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 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长年限,自作者申请资助项目并获得批准的次年开始,至优秀论文名单批准后的第六年结束。资助项目持续时间未满最长资助年限的,可在该项目完成之后按照本办法继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每个资助项目的年资助金额一般为515万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年资助金额可为1520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资助资金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101日至1031日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经所在高等学校核实后,于101日至1031日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结转专项资金经费;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消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终止资助。


广医大发〔20137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办法(暂行)

研究生教育是建设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迅速发展和建设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的需要,确保研究生教育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 学校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协调,互相促进。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应体现简政放权,责、权、利明确。减少中间重复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 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依法治校,按章办事。

(三) 研究生学院代表学校对全校研究生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规划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二级单位工作;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接洽国家级、省厅级、市级等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 各二级单位实行本级管理,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二级单位(附属医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在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厅和学校等有关文件指导下,可自主决定本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文件。

(五) 二级单位管理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处理事务有争议时,或者涉及到其他二级学院关系时应报研究生学院协调并审定。

二、招生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印发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招生宣传,统一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上报工作。

(二) 各二级单位按学校规定组织好以下工作:

1. 上报招生导师、专业等与招生目录相关内容;

2. 组织相关的考试命题、评卷工作;

3. 组织好研究生复试、拟录取工作;

(三)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但涉及文字、录像等宣传资料时应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再对外发布。

三、教学、培养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确定各二级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指导各二级单位修订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二) 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公共课教学管理和公共实验室建设,负责成绩录入、公布课程目录和安排课程教学计划等教学事项。

(三) 研究生学院负责对外出具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出具历届毕业研究生中英文成绩单。

(四) 研究生学院协调教务处安排组织在校研究生参加四、六级英语考试、发证等工作。

(五)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二级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受理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申请,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六)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二级单位教师开出的研究生教学课程管理,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考试。研究生学院向二级单位提供课程听课名单及成绩登记表。

(七) 研究生学院负责出具评选优秀研究生等所需要的成绩、业绩证明。

(八)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交研究生学院保存,各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任课教研室保存,考试试卷保存至研究生毕业一年后可由教研室处理。

(九)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与统招研究生相同。

(十) 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各二级单位协助导师安排研究生在各科室(教研室)进行轮训或教学实践,并负责研究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 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根据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开展课题研究、中期考核、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和答辩等学位论文工作,负责学位论文原始数据的检查,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监督。

(十二) 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指导学术型研究生进行教学或临床实践,指导专业型研究生进行临床轮训和组织临床能力考核,各二级单位负责研究生学习、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 因其他原因,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二级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指导小组指导研究生;若研究生需要换导师的,研究生须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拟聘请导师签署意见,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给研究生学院审核。

四、学位申请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负责制定学位论文质量的有关规定。负责检查、评估学位论文质量。

(二) 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广东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

(三)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汇总,上报国家信息中心。

(四) 研究生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发布学位授予公报。

(五) 研究生学院负责规划学位点建设,负责对已有学位点的评估。

(六)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规定送审,特殊情况由研究生学院负责送审。匿名评审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七)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主持研究生答辩会。

(八) 研究生学院负责发放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五、学籍管理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新生入学注册,研究生证发放,学籍登记等事项。

(二)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老生报到注册工作,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将注册情况和未报到研究生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三) 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受理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转换导师的申请,涉及其他二级学院(附属医院)者,报研究生学院协调处理。

(四) 各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研究生休学申请,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五) 各二级单位受理本单位研究生退学申请,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六) 各二级单位按学校规定对研究生奖惩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七)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毕业证(含结业证、肄业证等)发放工作。

六、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管理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研究生班课程进修招生计划、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生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应工作。

(二) 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加国家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 研究生学院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

(四)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培养工作。

七、其他

(一) 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如学科建设、遴选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接受国外和港澳台留学生等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管理。

(二)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 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医大发〔201356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国家培养研究生计划的完成,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采用归口管理办法,研究生学院负责基础课程教学期间的研究生管理。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报研究生学院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第六条 经入学审查合格、体检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 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保健科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核,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研究生学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应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保健科复查合格及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 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

(二)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四)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六)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定向/委托单位不按定向/委托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费用者,不予注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不按自筹经费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按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的,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三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但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在学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二级单位同意,导师落实后,报研究生学院,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二) 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由研究生学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除应按本条(二)办理手续之外,还应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研究生学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得到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如为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通知在职、定向、委托单位与广州医科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研究生来学校报到时,须持广州医科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学校内转专业者,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经学校保健科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以申请休学。

按学校有关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在休学申请中详细写明理由和休学时间,经研究生学院审查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休学者,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时间超过半年,发给70%。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保健科、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单位,经其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科室)、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到学校保健科复查,经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二级单位将“复学申请书”交研究生学院审批后,领取同意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复学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退学及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劝其退学:

(一) 休学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 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课程要求;

(三)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者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 其它原因应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审批表”,由指导教师及所在教研室(科室)、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二)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 退学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籍:

(一)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三) 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四)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要求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公费、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六) 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 考试作弊;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经查实属者;

(七)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研究需对研究生做出纪律处分的,按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本人档案。其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处理决定签发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 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 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生、休学生或者已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应在入学后第三学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凡不能按期答辩者,按结业处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从毕(结)业之日起下个月停发。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就业前,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月以上或者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审批后,延长相应的时间。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单,销假后应立即交到研究生学院备案,否则,不能作为延长学习期限的凭据。

第九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院的在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五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先向定向、委托单位申请,经定向、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所在二级单位方可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并将其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委托单位安排工作。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由研究生学院寄给定向、委托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领导办公会议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医大发〔201355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一、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中断学习者,必须事先到所在二级单位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研究生请假手续:

1. 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先由导师签署意见,然后报二级单位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者,先由导师署意见,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 请事假,有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先由导师签署意见,然后报二级单位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先由导师署意见,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两周以上者,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5天。

3. 凡因病或因事请假的研究生假满后必须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因病请假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由学校主管校长根据原请假单审批。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延长学习期限。

四、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满一年但仍不能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广医大发〔201312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学校现制定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出国联合培养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一般在第二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在国外学习期满,应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条 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本人填写《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二级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2. 经学校审核同意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在规定年限内可享受普通助学金。研究生应于联合培养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若期满未归,按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学院报到,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章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研究

第五条 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研究。研究生出国,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本人填写《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如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中应附有会议邀请信。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2. 经学校审核同意出国的研究生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若到期未归,按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学院报到,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然后按第五条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三章 出国留学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可在学校办理毕业后出国留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毕业后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导师和二级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其户籍、档案应按学校户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离校前办理转存手续。

第十一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到定向或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留学,应按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出国探亲、旅游及其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出国旅游,应由本人填写《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二级单位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被批准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探亲或旅游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若到期未归,按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学院报到,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对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十六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除留学以外的出国申请,凡由于其他原因申请毕业后出国的,一律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所派遣单位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管理办法参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奖 励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普通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37月修订)

为了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助学金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 具有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统招统分生。

二、享受普通助学金标准和年限

硕士研究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95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1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35元;

3. 硕士研究生普通助学金标准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调整。

博士研究生

1. 每生每月500元;

2. 博士研究生普通助学金标准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调整。

三、普通助学金的变动

(一)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行为性质、情节程度每月扣发普通助学金直至停发。

1. 打架斗殴或组织他人打架者;

2. 考试作弊;

3. 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者;

4. 旷课一周以上(含一周)者;

5. 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恶劣者;

6. 非法经商者;

7. 非法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含知识产权)者;

8. 酗酒、赌博者;

9. 其他违纪行为。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普通助学金

1. 凡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普通助学金;

2.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普通助学金;

3. 因自费出国而中途退学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助学金;

4. 考取外校博士生或因其他原因中途离校者,普通助学金发至办理离校手续的当月。

四、普通助学金的发放

1. 研究生学院根据普通助学金基本条件审查并确定享受助学金名单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拨入学生本人的个人帐户;

2.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享受普通助学金年限为三年;

3. 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助学金年限为硕士期间2年,博士期间3年;

4. 普通奖学金一般发至按规定学制毕业当年的六月。研究生学院在研究生享受普通助学金期满前一个月通知财务处;

5. 因违纪行为扣发的普通助学金由财务处直接转入“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

五、其他

1.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2.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校无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

3. 重领、多领普通助学金,本人应如数退回多余部分。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广医大发〔201357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学科研人才,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级专门人才。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奖项。

第三条 奖励类别

本着全面衡量和突出单项的原则,分别设立以下奖项:

1. 优秀研究生奖;

2.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3. 文体积极分子奖;

4.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思想条件

各类奖项的申请者,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国内外时事;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助人。

第五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

1. 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2. 学习成绩优秀: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达到学分要求;

3. 在培养过程中各方面表现突出;

4. 达到广州医科大学学位授予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条件

凡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年级干部,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干部,各临床医院教学点负责人,学习态度端正,德、智、体全面发展,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

1. 达到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2. 高标准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3. 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项集体活动;

4.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 申请“文体积极分子奖”条件

积极组织或参与集体文体活动的在读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此奖(按每年毕业生的15%进行评选):

1. 在读期间遵守学校(医院)规章制度;

2. 顺利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3. 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定达到优良;

4. 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以“广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单位(或广州医科大学XXX附属医院)发表了学术论文,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5.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奖步骤

1. 申请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文体积极分子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的,申请人在申请时间内从学校研究生学院网站中下载相关申请表格进行填写,并依表格上内容送交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后送学校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核评定;

2. 拟定奖励名单,张榜公示,并报学校批准;

3. 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条 申请与评选时间

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文体积极分子奖三个奖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20日开始,510日前评定;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开始,610前评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和办法

凡被评为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根据评奖当年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关于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的办法

20137月修订)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是用于解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上的临时困难,具体补助对象:

1. 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的新进校研究生;

2. 本人因病住院,生活上急需一定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研究生;

3. 非研究生本人过错而发生的意外事件,致使学生生活基本费用暂时不能保证者;

4. 因突发事故,使研究生无经济来源,以致可能影响其继续完成学业者;

5. 国家对特殊事件的专项补助对象。

定向、委培的困难补助问题由其定向、委培单位解决。

二、补助金额

根据具体情况,一次补助一般在300500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酌情增加。


三、补助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并写明申请原因、理由、申请金额;

2. 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就申请的真实性及补助金额签署意见;

3. 研究生学院审查批准;

4. 学校财务处直接将补助费发给学生本人。

四、经费来源

1. 由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和国家对特困生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2. 研究生一般经济困难不属本办法补助范围,应通过参加“三助”或其它“勤工助学”工作解决。


广医大发〔20139

广州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和《广东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注重论文研究成果的创新性以及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保证质量、重奖精品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或获得学位后1年内发表的论著性学术论文。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一) 论文选题有重要理论创新或现实创新意义;

(二) 论文形式规范,资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文献综述能力强;

(三) 论文反映作者具有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广泛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 医(理工)科类至少须发表1SCISSCIEIISTP等收录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5.0以上(含5.0)。发表的论文须属于学位论文的内容。

(五) 论文署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须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五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一) 论文选题涉及相关学科、专业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二) 论文形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三) 论文反映作者具有该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 医(理工)科类至少须发表1篇被SCISSCIEIISTP等收录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3.0以上(含3.0)。文科类至少发表2CSSCI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性文章)。发表的论文须属于学位论文的内容。

(五) 论文署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须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度上半年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可以提出申请,或由各专业导师组根据本专业论文撰写和答辩情况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参选学校当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申请和推荐

(一) 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填写《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论文和有关申报材料。

(二) 专业导师组推荐

专业导师组根据本专业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并按要求提交论文和有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审定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奖励数量不限,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宁缺毋滥,允许空缺。

第九条 异议期

为保证校优秀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术风气、维护科学道德,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设立为期7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入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将在校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

第十条 批准

异议期结束后,对无异议和复议后驳回异议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名单,并由学位办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参加广东省及全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参选论文,原则上从学校评出的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10000元。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5000元。

第十三条 获得广东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还将对论文作者和其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奖励:

(一) 获得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奖励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奖金各20000元;获得广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奖励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各10000元;

(二) 入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者,奖励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奖金各30000元;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奖励作者和其指导教师奖金各50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已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将撤销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且追回已发放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医发〔201310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现制定《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奖励标准、基本条件及名额分配

1.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

4)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不低于70分,并达到规定学分;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研究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具备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潜力;

6积极参与各级、各层次举办的社会实践活动;

7)在同等情况下,将优先考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

3. 名额分配

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名额进行评选。

二、评审组织

1. 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程序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相关表格可登陆研究生学院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填写完毕后,将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在规定日期内上交到研究生学院办公室。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在研究生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5.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培 养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20137月修订)

一、选课办法

(一) 选课程序

1. 在选课之前,导师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参考研究生课程开设计划表,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计划中必修课、选修课的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等均应有详细写明。研究生的选课应严格按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个别课程要更改,需经导师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2. 研究生一般应在开学一周内按照课表或开课计划表填写选课单。选课须经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许退选或增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退选课或增选课时,需经导师、任课教研室同意后由研究生填写退选课或增选课申请表。退选课及增选课都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超过两周不予办理。

(二) 选课要求

1. 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

2. 研究生选学课程应适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5学分左右,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22学分,博士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

3. 课程选修必选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此外可再选学一些其他课程。

4. 对于某些学科,如我校不能开课,可以到外校学习,学习后需带回成绩证明,交研究生学院。但到外校听课的手续由研究生自行联系办理(需经导师同意),听课费从研究生本人的业务费或导师经费中支付。

(三) 研究生应有独立思考及自学能力,若所选的课程重叠或某些正当理由而不能参加听课者,对于某些理论课可以缺席,但必须参加考试且考试成绩必须达到要求。所有的实验课均不得缺席,如因故缺席时必须补做。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一) 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同时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

(二)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项目均应进行成绩考核,必修课成绩应达到获学分(75分)要求才算通过,选修课达到及格(60分)则可获通过。

(三) 考核项目和评分办法

1. 考核项目:(1)课程考试;(2)实践技能考核(指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等);(3)教学实践考核(非临床医学各专业研究生);(4)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医学各专业研究生);(5)科研能力训练(包括科研工作、学术报告、文献综述等)。

2. 评分方法: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

3. 考试方式: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应以考查其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课程考试一般应在课程结束或学期末进行。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考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课堂讨论、文献综述、学术报告、教学实践、临床工作及科研能力等的考核可按百分制记录成绩,并由导师或有关指导教师对其实际能力及效果写出评语。

(四) 学习成绩管理

1. 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和自选课程,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75分可获得学分。自选课程的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可获得学分。

2. 考试考查后十天内,由任课教研室填写《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研室留底备查,另一份由教研室送交研究生学院。

3. 研究生的某一门课程如考试达不到获学分成绩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题目的要求与正常考试要求相同,补考成绩按获学分最低标准记分,并按规定给学分。补考未达到获学分成绩者,随下一学年研究生重修重考。

4.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医院证明,在考试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研室。病愈后,可以随下一学年研究生进行重修考试,仍按正常考试记分。

5. 研究生选学的课程,如未办理退选手续,或虽已办退选手续、但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则该课不得补考或重修考试。

6. 如我校所实行的学分与外校学分在计算上有矛盾时,在外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方法折合为我校的学分记入总学分。

7. 外单位研究生或进修人员申请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时,必须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办理课程选修手续。

8. 凡属研究生课程均由研究生学院出具成绩单,方为有效。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外国语学习 和考试的规定(暂行)

20137月修订)

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做如下规定:

1. 外国语是学位课程,是每个学位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包括语言基础和专业外文资料阅读两部分,每位研究生在入学后均应进行学习,并参加课程考试。

2. 攻读学位研究生,要求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硕士研究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才能通过学位课程的考试:

1)语言基础部分:A. 能理解性的掌握50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500个左右常用词组复用性,掌握其中2000个左右的基本词。认知:20个左右常用词根和词缀,并能根据构词法识别派生词。B. 能熟练地应用语法知识,能理解语法结构复杂的长难句。C. 能较熟练地阅读一般性文章,阅读速度每分钟在607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D. 能按具体要求在1小时内写出250个词左右中等难度的短文,语法基本正确。能借助词典,将有相当难度的一般性题材文章译成汉语,译文达意。笔译速度达到每小时350个左右单词。E. 对题材熟悉、难度不大,基本上没有生词,语速为每分钟120个单词的听力材料,一遍可以听懂,理解中心思想和主要内容。F. 能进行简单的日常对话。

2)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A. 能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在80个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B. 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资料进行汉外文互译,外文译成汉文速度每小时不低于350个外文单词,要求理解正确,译文通顺:汉文译成外文,为一般难度的材料,速度每小时250个左右汉字。要求正确表达思想,无重大语言错误。

博士研究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才能通过学位课程的考试:

1)语言基础部分:A. 能理解性的掌握100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1000个左右常用词组复用性,掌握其中3000个左右的基本词。B. 能熟练地应用语法知识,能理解语法结构复杂的长难句。C. 能较熟练地阅读一般性文章,阅读速度每分钟在10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D. 能按具体要求在1小时内写出500个词左右中等难度的短文,语法基本正确。能借助词典,将有相当难度的一般性题材文章译成汉语,译文达意。笔译速度达到每小时500个左右单词。E. 对题材熟悉、难度不大,基本上没有生词,语速为每分钟200个单词的听力材料,一遍可以听懂,理解中心思想和主要内容。F. 能进行日常对话。

2)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A. 能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以上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在200个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B. 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资料进行汉外文互译,外文译成汉文速度每小时不低于500个外文单词,要求理解正确,译文通顺:汉文译成外文,为一般难度的材料,速度每小时500个左右汉字。要求正确表达思想,无重大语言错误。

3. 考试方法

语言基础部分:课程考试由学校外语教研室主持,第一学期末举行。课程考试成绩没有达到获学分成绩,可以在下一学年的课程考试时进行补考。

凡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经导师和外语教研室同意,可以免修外国语,但必须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应在第五学期,由导师或导师组指定一名外文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对研究生进行考核。研究生可以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统一考试,也可由二级单位或学校组织统一专业外语考试。考试内容为笔译。课程考试成绩没有达到获学分成绩,可以在下一学年的课程考试时进行补考。

4. 两部分外国语成绩各自按百分制记,并作为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二、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 作弊的处理规定

20137月修订)

为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严肃校纪,对研究生考试作弊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无论闭卷还是开卷考试(考查),凡在答卷过程中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换卷(包括协同作弊者),在闭卷考试(考查)中翻阅书籍、笔记及夹带,代替他人考试等,一律视为作弊行为。

二、研究生考试作弊,不论其情节轻重与本人态度如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且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教研室及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成绩按获得学分最低标准记分。其学位授予问题须经严格审查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凡违反考试规定,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将书籍、笔记及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带到座位内,尚未造成作弊事实,经监考老师提出批评,但本人坚持不改者,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考教师发现研究生作弊,应立即停止学生答卷,没收其考卷,并及时向研究生学院报告。

五、凡考试作弊再犯者,一经发现,按照管理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纪律的规定

20137月修订)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培养研究生的良好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进入考场,要携带研究生证,未经允许,不得携带任何书籍、通讯设备(手机)、字(词)典、报纸等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钢笔、签字笔、铅笔)。

二、研究生在每科考前十分钟,按监考教师指定好的座位入座,不得相互挤坐在一起,迟到三十分钟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三、研究生对试题有疑问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涉及答案内容。询问时不得影响他人答卷。

四、必须保持考场内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谈论。

五、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整理好后交给监考教师,自动离开考场。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换卷等,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者,按照《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规定》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 转学位类型的规定(试行)

20137月修订)

我校研究生培养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型两种学位类型,专业型研究生的招生比例已占当年招生规模的50%,因我校只有临床医学学科可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术型转临床医学专业型研究生的要求

1. 只限在校研究生。

2. 只限在医学门类临床医学专业的人员可申请转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具体专业包括:内科学、麻醉学、康复专业、眼科专业、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临床、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妇产科学、耳鼻喉科学、肿瘤学、急诊医学、全科医学、临床病理学。

3. 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学科包括:

1)内科学、(2)儿科学、(3)老年病学、(4)神经病学、(5)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6)皮肤病与性病学、(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8)临床检验诊断学、(9)护理学、(10)外科学、(11)妇产科学、(12)眼科学、(13)耳鼻喉科学、(14)肿瘤学、(15)康复医学与理疗学、(16)运动医学、(17)麻醉学、(18)急诊医学、(19)临床病理学、(20)全科医学。

4. 原则上只允许在原招生的二级学科内申请转学位类型。

二、专业型转学术型研究生的要求

1. 只限在校研究生。

2. 可跨门类转学位类型。

三、转学位类型的具体办法

1. 由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由研究生学院报主管校长审批。

2.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末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析权在研究生学院


广医大发〔20138

广州医科大学硕士生提前攻读学术型 博士学位申报及考核办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州医科大学硕士生提前攻读科研型博士学位(以下简称“提前攻博”)申报及考核办法。

一、招收提前攻博专业及招生数量的确定

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学校博士生招生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提前攻博的专业及招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20%以内)。提前攻博人员占用当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二、申请提前攻博基本条件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在每年45日前提出参加提前攻博资格考核的申请,经审查合格者,可按程序参加考核。

1. 只接受学术型硕士生的申请,不接受专业型硕士生的申请。

2. 学完规定的硕士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所有课程不得有补考。

3. 已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

4. 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研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具备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潜力。

5. 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后,原则上研究课题系硕士阶段的延续。

6. 只允许学术型博士生导师招收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

7. 原则上不允许跨导师报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8. 拟申请招收提前攻博招生名额的导师,要求曾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3.0以上。

三、提前攻博的考核及审批程序

1. 符合申请提前攻博基本条件,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业范围内的硕士生,领取并填报《广州医科大学硕士生提前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资格考核申请表》。

2. 两名以上本学科研究生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理论知识、科研工作和实际工作能力。其中1名应为原研究生导师,另一名为博士生导师。

3. 经导师所在科室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答辩,候选人进行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报告。经5名以上同行专家审议,对候选人所研究的课题是否具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价值,是否具有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能力和条件,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答辩应在3月中旬前完成。

5.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外语、专业基础及专业等考试,考试应在3月底前完成。

6.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考试及答辩情况反馈给拟招生导师,由导师提出拟录取意见并报送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将拟录取意见提交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相悖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广医大发〔201362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费使用规定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合理使用研究生业务费,现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要求,每年下拨每生一定的研究生业务费。第一年为基础课教学费用,由研究生学院和相关部门协调安排。第二、三年业务费拨至研究生导师的科研费,由导师掌握使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科研用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实验动物费、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归教研室所有)、复印资料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出差费、信息检索费、论文印刷费、聘请有关专家评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基础课教学经费:

凡单独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指定选修课等)的教学经费全校统一安排;承担为研究生开课的教研室,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拟定计划预算,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交学校采购中心或动物中心,由校采购中心及动物中心供应教学所需物品和动物。

四、使用“研究生业务费”的审批手续:

(一) 研究生使用“研究生业务费”必须征得导师同意。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课题需要开列预算,交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物资,特殊情况经供应部门批准可由教研室自行购置。

(二)导师如需带领研究生出外学习,搜集资料或参加学术活动等,应提出书面报告。出差国内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研究生学院备案;出国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各附属医院的“研究生业务费”每年按人数指标拨至有关单位财务科建帐,学校本部按各专业人数将指标拨至各导师的科研费中,由导师管理使用。

六、研究生外出参加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 凡属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研究室自选科研项目研究,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出差费用由所承担项目费开支。

(二) 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参加学术活动,或进行一般实习的,除住宿费可以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费用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总业务费的15

(三) 研究生毕业论文印刷费用及聘请专家评阅研究生毕业论文和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费用,由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解释。


学 位

广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试行)

2013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按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本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人至25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部分专业可从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占委员的半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学位办)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单位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名单由各二级单位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 聘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九)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分委员会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 学位评定职责

1. 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 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核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4. 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5. 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二) 义务

1. 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 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3. 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4.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5. 关于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建议;

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应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不设学位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由学校学位办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部门负责代理。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授予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决议以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硕士论文在1年内,博士论文在2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学位申请书;

(二)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三) 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评语及推荐材料;

(四) 学位论文等。

第四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学分符合要求,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五)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学分符合要求,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精通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四)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如下: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

1.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

2. 卫生统计学;

3. 外国语1门;

4. 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

1.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

2. 卫生统计学;

3. 外国语1门;

4. 临床流行病学

5. 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2-3门;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获得学分成绩及总学分符合要求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批准的课程设置科目安排,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获得学分成绩及总学分符合要求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鉴定或者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第六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科学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 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低于1.5个学年。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大的意义;

(三) 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2个学年。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独创性声明、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设计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小结)、结论、致谢、参考文献、综述、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

学位论文文字要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请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研究生学院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学习成绩单以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属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等。

(二) 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何创造性的成果;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 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毕业鉴定。

(四) 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二级单位组织有关教师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听取研究生关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连同如下材料:①学位论文、②论文摘要(中、外文)、③业务鉴定、④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⑤学习成绩单以及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⑥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

(五) 设有二级学位分委会单位,学位分委员会代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硕士学位申请后,即同意接受申请并可组织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方可组织答辩。

(六) 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待匿名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七) 设有二级学位分委会单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等,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八)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第八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二级单位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系所或教研室负责人主持,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

(二) 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实验设计的可靠性、理论推理的合理性、完成实验的情况等。

(三)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九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一条 院系所(教研室)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熟悉该研究生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经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后发聘,校外专家以研究生学院名义发聘,校内专家可由研究生学院或各二级单位发聘。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且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论文内容的专家,其中1位必须为校外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申请答辩。如遇1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增加1名;如遇2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名)。评审专家一般应是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人(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校外专家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经研究生学院批准认可的专家。评审意见回收3份,且均同意答辩或无异议者,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 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

(二) 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三) 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四) 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五) 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送审论文要保证评阅人有足够的评阅时间。

送审的学位论文须提前送交,要让评阅人有足够的评阅时间,不能干扰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十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预答辩,凡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未通过论文评审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3名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答辩委员会成员5名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3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学位论文在答辩前10天左右送交答辩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任博士生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生答辩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7名委员组成)。应尽可能聘请基础理论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博士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由所在院系所(教研室)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设有分委员会的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所在院系所(教研室)指定1名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一般应由研究生毕业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代表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提出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的建议。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三)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45分钟);

(四) 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 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六) 回答问题终止,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答辩委员会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七) 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 答辩结束。

(九) 答辩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合影存档。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做出决定,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应在1年(或2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只能重新答辩1次)。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者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

(一) 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评语经答辩委员会酝酿讨论决定。

(二) 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学校学位办。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二级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各类专业学位,除执行本办法外,可制定补充细则。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和港澳台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学者申请学位,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规定的,应予以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20137月修订)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 规格及字体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标点符号要正确使用,排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4号宋体(参考文献为5号宋体),纸张为A421×29.7cm)标准格式。

2. 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扉页、目录、缩略语表、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文献回顾、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综述、附录、个人简历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致谢等。

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5号宋体,居中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与“广州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广州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奇数页页眉为章节名,偶数页页眉为“广州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广州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页码从中文摘要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为“外侧”。

3. 论文规范

1)封面

封面内容包括:分类号、密级、学号(编号)、广州医科大学校徽、“广州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广州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论文题目、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申请学位级别、年级、学科专业名称、研究方向、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类型、学位授予单位。封面下方为论文完成日期。

①中文题目:论文题目应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 简洁扼要,不超过35个汉字。不能用简缩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必须用宋体标注于明显位置(建议使用标准一号字)。

②姓名:若属于研究生,则写“研究生:X X X”;若属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则写“申请人:X X X”。

③专业名称:须是我院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1997版)规范名称填写。按一级学科(2011版)培养的则填一级学科。

④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律以批准为本人的导师为准。如有变动,应正式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⑤完成时间:应采用大写形式标明完成时间:X X X X X 月,如二OO五年三月,不要写成20053月。

⑥论文封面采用全院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蓝色,硕士学位论文封面为黄色。

⑦分类号: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⑧密级: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属保密论文,须在封面上方规定栏内注明相应的密级(可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类),并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经本人、导师及二级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保密备案表”。“备案表”可从研究生学院主页上直接下载。申请保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保管,解密后再行转呈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等有关单位存档。

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签署“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不得打印。 标准文本如下: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文中依法引用他人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做出明确标注或得到许可。论文内容未包含法律意义上已属于他人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论文或成果。

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

1. 交回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

2. 学校可在相关媒体上对作者本人的行为进行通报;

3. 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对因不当取得学位给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害,进行公开道歉。

4. 本人负责因论文成果不实产生的法律纠纷。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广州医科大学及附属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及附属单位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广州医科大学及附属单位。任何其他收存和保管本论文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导师授权,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复制、抄录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的著作权益问题,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1. 学校可以保留本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印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2. 本人授权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送交学位论文时间选择(请在下面相应栏内打“√” ):

答辩后即可送:是

延迟一年后送:

延迟二年后送:

延迟三年后送: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3)扉页

扉页包括以下内容: 中文题目、英文题目(在论文中文题目的正下方,应列出论文的英文题目)、姓名、学号、年级、专业名称、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导师单位(应署名其法定名称,如基础学院,应为广州医科大学基础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课题资助情况、关键词、完成时间等。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一般不超过三层标题,各层标题及排序应完整,体现论文顺序要求。目录中应有对应页码,从“缩略语表”开始至“致谢”结束。

5)缩略语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语、外文单词、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这些符号及意义列出,要求准确规范,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多,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6)中文摘要

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

摘要概括论文的主要信息,包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研究结果、结论等。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一般不超过3000字。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8)。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用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下方。

论文类型包括:a. 理论研究;b. 应用基础;c.应用研究;d. 研究报告;e. 软件开发;f. 设计报告;g. 病例(案例)分析;h. 调研报告;i. 其它。

7)英文摘要

摘要一般要英语书写,英文摘要要独立成文,用词、语法、专业术语要准确规范,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中文“摘要”的英文译名统一为“Abstract”。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38)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字。

8)前言和文献回顾

前言应阐明课题研究立论的科学依据、理论与实际意义以及课题的主要思路,要求表述清楚,言简意赅。文献回顾部分要求紧密围绕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综合全面反映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历史、现状、进展、前沿与所选课题的关系、主要依据,并得出本研究的必要性、创新性等信息。

9)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医(理工)科一般可包括:引言、实验材料和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结果、讨论、小结等部分;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讨论与小结等部分。该部分应明确体现论文的实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可靠、讨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创新价值,并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不少于2.5万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引言:应表述简洁,切中研究核心。

实验材料和实验方法:可根据不同二级(或三级)学科专业自行安排,要求科学规范。引用实验方法的作者、出处以及自己设计的实验方法及技术都应一一注明。

实验结果: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图表应清晰、规范、准确,写明采用的统计方法的名称等。

讨论:应以科学求实为前提,充分论据为基础,着重强调课题研究中获得的主要结果、主要经验、创新点、存在的不足及需继续深入研究的内容等。

小结:应精练准确,主要表述实验得出哪些结论,有哪些创新点、新发现或新见解,有何应用前景或理论意义以及在本领域中的作用价值。

正文中涉及两个以上不同实验或部分,可用实验一、实验二或者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分别叙述,做到结构分明、条理清楚。

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方。
 
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应置于表的上方。

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图、表中的字体以5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5号字有困难时,可小于5号字,但不得小于7号字。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6磅的行间距。

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下方。

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一部分 ×××× (居中书写)

1.1 ××××
1.1.1
××××

1.2 ××××
1.2.1
××××

10)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准确,认真阐述自己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在本领域的意义。应严格区分本人研究成果与导师或其他人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11)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应在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不少于二分之一,参考文献中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近2年内发表的文献资料。引用内容要求与研究课题有相关性,论文中引用的必须列出,没引用的应予删去。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按规定格式编排。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求是,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必须列出,未引用的文献不得出现。参考文献序号按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弧。参考文献按如下格式列出:

学术著作:[序号] 著者.书名[M].版本(初版不写).翻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刊名[J](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省略缩写点),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 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序号] 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硕士论文.校名.页码.年份.

专利文献:[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份 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报纸文献:[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序).

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示.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1)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

12)综述

在掌握大量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在该研究方向上(特别是学科前沿)的研究动态、近年来取得的主要进展、主要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明确课题研究的目的和阐明课题的理论水平及实际意义。

13)附录

其他与论文有关的内容如确需列出,可放在附录内,包括某些必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图表、注释以及其他说明性材料;对有关试验材料、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内容;对相关专业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对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息。

14)个人简历和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主要为学习和工作简历,学习简历从中学毕业后写起,包括就读起止时间、就读学校、所学专业、毕业学历、获得学位情况;工作简历包括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内容。

研究成果包括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成果,获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及其它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具体要求:a.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与本规范中11)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b.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获奖人(排名情况)。c.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名情况)。d.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它成果。

15)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 规范性要求

除以下要求外,均与临床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一致。

1)中文摘要不超过2000字。

2)医(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一般不少于1.5万字,文科硕士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一般不少于2-3万字。

2. 质量要求

1)应能表明作者确已系统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格式规范,条理清楚,表达准确,数据真实,图表清晰,分析科学、结论合理。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试行办法(试行)

20137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对我校全体研究生实施学位论文检测,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论文检测实施办法

1. 检测工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选用中国知网(CNKI)和万方的检测软件)。

2. 检测范围: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

3. 提交时间:每年415日前(上半年申请学位者)或1015日前(下半年申请学位者)。在要求提交时间内不能提交者,答辩前也必须通过检测系统,因此造成答辩和学位授予延迟的后果由学位申请人自负。

4. 提交要求:学位论文格式按《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撰写,文件名为“学号-姓名”,将论文终稿的电子版全文发送至研究生学院

5. 检测内容:学位论文主要部分,不包含综述、参考文献、附录、索引、个人简历、致谢词、独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等内容。

6. 结果反馈:检测结果以《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方式反馈研究生和导师。

二、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根据《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中的重合字数比例的高低,作如下处理:

1. 重合字数比例低于论文总字数的30%,即获通过,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评阅通过者即可组织论文答辩。

2. 重合字数比例为论文总字数的30% - 50%,由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完并经导师审阅后再进行系统检测,检测结果达到第一条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3. 重合字数比例等于或超过论文总字数的50%,应延期申请学位。论文需重新设计、撰写,再按相关程序申请学位,并经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4. 研究生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于检测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由研究生学院聘请和组建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鉴定。若论文重合内容为研究生本人先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著作,应附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或著作原件。

5.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学位论文经系统检测,如发现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相关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情况者,不予授予学位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授学位。

三、其它事项

1. 凡未参加当年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主要检测指标说明

学位论文一般篇幅较大,为了便于快速准确的分析论文与比对文献的复制关系,系统设计了多个检测指标,这些指标从多个角度反映文字复制的特征。

一、总检测指标

从整体情况描述了论文的检测情况,便于快速了解该论文总的检测情况。

(一) 总重合字数(CCA,检测结果的核心指标,反映一篇论文复制比对文献的绝对字数总和。

(二) 总文字复制比(TTR),指学位论文中总重合字数在论文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可以直观了解重合字数在该学位论文中所占的比例情况。

(三) 首(尾)部重合文字数(HCCAECCA),首部重合文字数是指学位论文前1万字中重合的文字数量。尾部重合文字数是指除去前1万字,剩下的部分中重合的文字数量。

二、子检测指标

学位论文核心内容一般主要体现在论文的个别章节中,子检测指标可以迅速了解章节的检测情况。

(一) 文字复制比(TR),反映某一章节段落的文字情况,比例越高,反映该章节越多的文字来自于其他已发表文献。该指标反映了文章“抄袭”的文字数量比例。

(二) 重合字数(CNW),指该章节与比对文献重合部分的字数。一般而言,重合字数越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三) 段文字比(PR),指该章节文字重合段的字数之和占该章节总文字数的比例。段文字比反映抄袭的连续特征。

三、学位论文抄袭类型划分

类型

重合文字条件

总文字

复制比例

轻度句子抄袭

各连续重合文字数均<200

<10%

句子抄袭

各连续重合文字数均<200

>=10%

轻度段落抄袭

存在连续重合文字数>=200

<30%

段落抄袭

存在连续重合文字数>=200

>=30%<50%

整体抄袭

重合文字数>=总字符数的1/2

>=50%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匿名评审的暂行规定(试行)

20137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申请答辩研究生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委托兄弟院校相关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抽取办法

1. 统招硕士生在第三学年的第一个月进行随机抽样,按30%的比例抽取并通知研究生所在部门、导师及研究生。

2. 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需进行匿名评审。

3.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在第一学年基础课程结束的最后一个月进行抽签,按50%的比例抽取并通知本人;未被抽取的论文经学位办组织专家初审后有异议者,亦需要进行匿名评审。

4. 进行匿名评审的材料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供学位论文一式两本(论文不印研究生和导师等人姓名)。

第二条 组织形式

1. 由学位办委托兄弟院校相关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文评审。

2. 如评审专家同意参加论文答辩但需修改者,则需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评审专家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者,必须根据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补充或重新设计,经修改后再次进行评审。

3. 专家评审通过的论文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三条 评审范围

匿名评审的范围为攻读科学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比例抽取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均须进行匿名评审。

第四条 其他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即执行,与本规定相悖的其它办法同时废止。

2.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位办公室。


广医大发〔201364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  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 论文要求

(一) 博士学位研究生

1. 至少发表1SCI (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文。

2. 博士学位研究生发表被SCISSCI等收录的论文,可按影响因子2.0为标准,每增加2.0可多接受1名博士生的学位授予申请,但1篇论文最多只能接受3名博士生的学位授予申请。

(二) 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 至少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2. 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被SCISSCI等收录的论文,可按影响因子1.0为标准,每增加1.0可多接受1名硕士生的学位授予申请,但每篇论文最多只能接受3名硕士生的学位授予申请。

(三) 博士生和硕士生合作发表同一篇被SCISSCI等收录的论文,博士生按影响因子2.0为标准计算;硕士生按影响因子1.0为标准计算,但同一篇论文最多只能接受3名学位授予申请者。

(四) 同一篇被SCISSCI等收录的论文使用3年内有效。

(五) 研究生课题内容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两位者,可以不受论文限制。

(六) 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

第三章 论文署名要求

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 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必须是第二作者。

(二) 单位署名要求

1.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系统和学校本部研究生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如“广州医科大学××学院”或“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

2. 教学基地各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以广州医科大学署名或以广州医科大学及本单位法定名称共署名。

3. 非教学基地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署名“广州医科大学XX(学科名称,如免疫学教研室)。

(三)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署名也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四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五条 SCI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论文的认定

由于SCI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对各学院及各附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提交研究生学院备案方为有效。

第七条 发表论文时间的界定

(一) 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在学期间及毕业后3年内。

(二)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间应在论文答辩前3年之内或答辩后1年内,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有效期内方可申请。

第八条 论文的审核

(一) 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从网上填写并打印《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页及论文首页),经导师审核签名和所在单位审查核实,上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 对于已被国外刊物接收但尚未发表的SCIEI)论文,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刊物的正式接收函,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刊物的录用函也可接受学位申请。

第五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

第九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一般不接受学位授予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且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规定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医大发〔201363

广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广州医科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在职员工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广州医科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广州医科大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院(系、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院(系、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系、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提请学校审核认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仪式有关规定

20137月修订)

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学位授予仪式规定如下:

一、学位授予仪式每年举行一次,通常在6月或7月份进行。

二、学位授予仪式可与毕业典礼同时举行或单独举行。

三、学位授予仪式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作为学位授予者。

四、博士学位获得者和硕士学位获得者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学位授予仪式由学校另行专门组织。

五、学位授予仪式的组织管理:学位授予仪式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统筹,研究生学院、校办等具体组织落实。

六、学位授予仪式所用的学位服由研究生学院统一提供。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医科大学学位授予仪式程序

一、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着校长服,研究生导师着导师服,其他教师可着其获得学位相应的学位服,学生着学位服,进入会场就座。

二、学校主管领导主持会议,宣布学位授予仪式开始。

三、全体起立,奏国歌。

四、学校领导宣读授予学位的有关文件。

五、颁发学位证书程序:

1. 主持人按序宣读学位获得者名单;

2. 学位获得者依序上主席台,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握手,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鞠躬致谢;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将学位证书颁授给获得学位者,并将流苏(帽穗)从学生帽顶的右边移至左边;

4.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与学位获得者合影;

5. 学位获得者从主席台另一侧回到座位。

六、学生代表发言。

七、教师代表发言

八、学校领导发言。

九、仪式结束。

附件2学位服着装规范

学位服是学位有形、可见的标志之一。实行学位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尊重知识和人才,有利于激发攻读学位者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国际交流。

实行学位服,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学位服只限于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校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校庆庆典等场合穿着使用,不得滥用。

学位服作为专用服装,着装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学位帽:学位帽为方型黑色。戴学位帽时,帽子开口的部位置于脑后正中,帽顶与着装人的视线平行。

二、流苏:博士学位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流苏为深蓝色,学士学位流苏为黑色,校长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授予学位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及已获学位者,其流苏均垂在所戴学位帽的左前侧中部。

三、学位袍:博士学位袍为红黑色相间,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色相间,学士学位服为黑色,校长服为红色。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合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四、垂布: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六大类分别标为粉、灰、黄、绿、白、红颜色。

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套头披在肩背处,铺平过肩,扣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垂布按授予学位的文、理、工、农、医、军六大类分别佩戴。

五、附属着装

内衣:应着白或浅色衬衫。男士系领带,女士可扎领结。

裤子:男士着深色裤子,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素色裙子。

鞋子:应着深色皮鞋。

六、各学科门类的学位服类别

学科门类

学位类型

学位服类型

垂布颜色

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

管理学

硕士等

理学

工学

医学


其 它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137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和导师的三级管理体制。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管理,统一安排研究生的政治学习。研究生党员参加研究生党支部的活动,团员参加研究生团委组织的活动。研究生开始进入教研室或实验室跟随导师参加科研课题工作,或进入医院开展临床能力培养及学位论文工作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协助管理,参加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和途径

1. 课堂教学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同时,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的全过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研究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在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教学培养活动及规章制度的规范,使研究生自觉遵守各种学习、生活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管理部门、导师加强与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2. 加强科学道德的培养和学术文化的建设

完善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通过组织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课题攻关、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学以致用的学术品格。

3. 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指导研究生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4.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完善研究生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5. 强化奖励和助学的育人功效

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优化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继续深入开展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加大对研究生特困群体的帮扶力度,及时为家庭经济困难和遭遇突发事件的研究生提供帮助。

三、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 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研究生党支部活动模式,增强党组织在研究生中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把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不断拓展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 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

共青团、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团委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3. 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研究生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必须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学风,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将育人作为导师遴选的必要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体系,通过导师培训、经验交流、优秀导师评选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导师的责任和义务,调动导师育人和参与研究生相关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五、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严格执行学院党委在各个时期的部署,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都应把提高研究生的思想素质作为任务,齐抓共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37月修订)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配合研究生资助体系的改革,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并保证学业按计划完成。招聘工作一般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中进行,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贫困生、基础专业和中共党员;

第四条 享受国家工资的在职人员、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此类研究生及未能竞聘上岗的研究生,都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助研、助教等环节。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五条 因政治表现差或品行不端,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周以上(含一周)者;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培养计划者,均不得从事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承担专业基础课、公共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临床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工作等;

助研: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助管:辅助学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三助”岗位的具体设置方式及设置数目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安排。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由相关部门在每学期的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需求计划,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提出助教需求计划;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相关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研究生助研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计划中应由设岗部门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学院受理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学院和设岗部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考核、聘用等方面的工作;助研岗位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考核、聘用工作,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研究生学院要公示考核聘用结果。助教、助管岗位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对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可由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延聘;助研岗位聘用期由项目负责人自定;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一般为一年级研究生担任(科研型和临床型研究生均可);助教、助研岗位一般为二、三年级科研型研究生担任,尤其以基础专业、家庭贫困研究生优先。

第五章 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10/每学时,每月完成助教学时数不超过20学时;

助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助研工作量自主确定津贴,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助管:200/每月,每周工作量根据岗位情况设定,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但要留出一定时间保证研究生能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三助”岗位津贴标准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

助教、助管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每月发放一次;

研究生学院将根据助教、助管岗位基本条件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拨入学生本人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岗位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由教研室负责管理和考核;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管理和考核;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论文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课题组管理和考核。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最后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不予发放或酌减。

第十七条 对在岗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经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同意,可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停发岗位津贴。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

20137月修订)

为使研究生宿舍营造出一个轻松、和谐的学习氛围,让广大研究生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特对研究生宿舍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入住研究生宿舍的每个人,必须服从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安排,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能自行更换调整住宿房间;

二、一年级新生原则上可全部入住研究生宿舍,隶属学校本部导师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可继续入住研究生宿舍。除隶属学校本部导师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外, 其它研究生必须于每年的715日前搬出研究生宿舍(其住宿问题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解决),此类研究生当中,如有特殊原因需入住研究生宿舍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学校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入住;

三、学校宿舍管理部门与研究生学院将定期对研究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消防等全方面的检查;

四、研究生宿舍是专为我校研究生提供休息的场所,不允许研究生个人私自带留本宿舍外的其它人员入住。如违反此规定而在相应时间造成研究生宿舍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将负相应责任;

五、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允许,不能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瓦)电器,一经发现,管理部门一律没收;

六、不允许在宿舍内使用煤气炉等燃烧器具,一经发现,管理部门一律没收;

七、不允许在研究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八、不允许从阳台、窗户扔垃圾等杂物;

九、入住研究生宿舍的人员,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

十、入住研究生宿舍的每个人,都有按时搞好宿舍卫生的义务,有保持宿舍内务整洁、干净的责任;

十一、入住研究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按时缴纳超用部分的电费;

十二、同宿舍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睦相处,礼貌待人

十三、研究生宿舍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的,可报告给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修理;

十四、入住研究生宿舍的任何人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部门

备注

一年级

一学期

8

新生报到、开学典礼

研究生学院

10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11

查询和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

网址:http://www.chsi.com.cn,首次查询的要进行学信档案注册。

9 -12

按课表安排上课,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学位课程≥75分,非学位课程≥60分,如需补考/重考者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交研究生学院

1

研究生课程结束,准备到导师所在单位学习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及时与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到医院报到时间

寒假

二学期

2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3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

申请表格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4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制定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实践

导师

填写《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题研究计划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记录本》

8

暑假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老师

备注

二年级

三学期

9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课程补考者

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10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开通报告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 部门

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填写相关记录

科研型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相关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和实验记录本上

寒假

四学期

2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4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研究生进行阶段考核

导师

导师或导师组对研究生专业和专业英语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填写在《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情况表》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暑假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老师

备注

三年级

五学期

9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10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 “学校意见”盖章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打印考试成绩单并盖章

成绩单由本人网上打印

领取就业协议书

每人只有一份

组织应届毕业研究生相片采集工作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考核

导师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论文工作结束报告

答辩前完成,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寒假

六学期

3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提交匿名评审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院

3月底前完成

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

导师

4-5

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重复性检测

研究生学院

学位论文重复性≥30%,则需要修改。不修改者不予答辩或不予上会授学位。

5-6

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研究生学院

具体详见研究生网站“培养与教学”中《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目录》;并将材料按照目录中顺序排好。

6

交就业协议书,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档案袋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毕业生租还硕博士服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毕业生毕业典礼、聚餐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年级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部门

备注

一年级

一学期

8

新生报到、开学典礼

研究生学院

10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11

查询和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

网址:http://www.chsi.com.cn,首次查询的要进行学信档案注册。

9 -12

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按课表安排上课,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开学一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参考课程表选课,提交选课表到研究生学院;学位课程≥75分,非学位课程≥60分,如需补考/重考者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交研究生学院

1

研究生课程结束,准备到导师所在单位学习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及时与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到医院报到时间

寒假

二学期

2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3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

申请表格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4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2-7

临床型研究生进行临床轮转、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按照培养方案,在本专业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至少24个月临床能力训练,完成规定科室轮转,每个科室轮转要完成工作量,轮科内容及考核记录在培养本上

科研型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实践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教学实践的形式:试讲、辅导、课堂讨论、指导实验等,填写培养本情况记录本

8

暑假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老师

备注

二年级

三学期

9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课程补考者

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10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开通报告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填写相关记录

科研型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相关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和实验记录本上

临床型研究生临床轮转

轮科内容及考核记录在培养本上

寒假

四学期

2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3

组织拟提前攻博的应届硕士生报名及考试

参考提前攻博有关规定

4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科研型研究生进行阶段考核

导师

考核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临床型研究生临床轮转

轮科内容及考核记录在培养本上

暑假

年级

学期

事务内容

负责老师

备注

三年级

五学期

9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研究生未缴纳上一年学费的,需补缴学费

研究生学院

自费研究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10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 “学校意见”盖章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打印考试成绩单并盖章

成绩单由本人网上打印

领取就业协议书

每人只有一份

组织应届毕业研究生相片采集工作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人,充次数免费。

科研型研究生进行临床实践考核

导师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临床型研究生进行临床综合能力考核

第五学期末前完成,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

论文工作结束报告

答辩前完成,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2

寒假

六学期

3

开学注册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提交匿名评审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院

3月底前完成

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

导师

4-5

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重复性检测

研究生学院

学位论文重复性≥30%,则需要修改。不修改者不予答辩或不予上会授学位。

临床型研究生完成毕业综合鉴定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答辩前完成,填写培养手册

5-6

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研究生学院

具体详见研究生网站“培养与教学”中《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目录》;并将材料按照目录中顺序排好。

6

交就业协议书,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档案袋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毕业生租还硕博士服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毕业生毕业典礼、聚餐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 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 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386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和医疗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已有一届研究生毕业,并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四条 在职人员获得同等学力的途径:在职人员通过工作实践和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和学术水平,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中做出了成绩,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并通过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理论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并在工作中完成学位论文,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办法,参照我校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硕士学位申请表;申请人简历;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申请人的工作和科研成果证明(包括承担课题、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包括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的鉴定(加印密封)。

三、学校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申请人在收到统一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按本细则的要求从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学位论文三个方面进行同等学力的认定。

第七条 工作业绩的认定: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的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必要时,我校也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申请单位。

第八条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课程学习和考试:我校对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认可下列成绩:

1. 申请人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在规定年限内按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随我校专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设的课程学习,或与统招的硕士研究生同班学习,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其所学课程及成绩予以认可。

2. 申请人以边学习边工作的形式自学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在规定年限内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全部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其学习成绩予以认可。

除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学位与研究生主管部门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之外,任何其它形式的研究生进修班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其它学位授予单位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也不予认可。

申请人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学位课程75分以上)。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外语水平考试,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所有学科专业的申请人必须参加。

2.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如临床医学、生物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综合水平考试。凡属该一级学科范围内所有学科、专业的申请人均应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五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论文答辩:申请人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修满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完成学位论文,可向我校申请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从通过资格审查至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逾期未能进行论文答辩的,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向我校申请论文答辩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硕士学位申请书。

2. 申请人简历。

3. 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4.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5.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6.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7. 申请人的工作和科研成果证明(包括承担科研课题、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

8.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鉴定,包括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外语程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的鉴定。

9. 专家推荐书,申请人必须获得二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推荐人应为了解申请人教学、科研、医疗等实际工作情况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的专家,其中一位是我校正在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10. 学位论文和中英文摘要。

二、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达到硕士研究生论文的水平,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论文应已在相关专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在学位论文正式成文之前,应按我校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科室、教研室进行论文预答辩,以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论文。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符合广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须由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指导。

三、论文评阅:

1. 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 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在答辩前2个月左右,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如果评阅人中有一人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进行答辩,可另外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或评阅人中有两位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四、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是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的认可。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前左右,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由我校相应学科教研室、科室负责组织。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广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在审查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得降格以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各种原因未获学位时,须在中断学业到单位工作满3年后,方可按照本实施细则作为在职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学习的课程及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申请学位提交的论文,如在研究生阶段完成的,则须经过修改充实后方可提交。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全面了解、考查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申请人应在我校推荐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将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质量的保证和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我校并建立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存。

第十六条 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课题经费及申请学位所需的经费,可从导师的课题经费支出,也可由导师及同等学力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授予信息应向国家有关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我校有关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参加国家组织水平考试年限的 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15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年限规定如下:

1.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2. 申请人应聘请广州医科大学的导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且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完成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

3.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由于特殊原因而错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可以提出申请,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到研究生学院,提交学校审核。若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免费延长一年学习,否则申请无效。

4. 在规定的年限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可以在2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学费按当年学费的70%缴纳,重新注册后可保留原课程考试成绩,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年限可再延长5年。

5.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位办。

6.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