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与工作手册
补充材料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8月
目录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1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各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各年级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广医大发〔2017〕140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第六条 经入学审查合格、体检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 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保健科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核,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定向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研究生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应附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六)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按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的,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四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但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定向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学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二级单位同意,导师落实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二)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由研究生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除应按本条(二)办理手续之外,还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得到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如为定向生,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通知定向单位与广州医科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研究生来学校报到时,须持广州医科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学校内转专业者,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以申请休学。
按学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正常教学临床科研秩序,原则上要求已婚女研究生怀孕三到六个月内自行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如不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按学校有关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在休学申请中详细写明理由和休学时间,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
续休学,但须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且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在此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复学申请书”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单位,经其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二级单位将“复学申请书”交研究生院审批后,领取同意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复学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退学及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劝其退学:
(一)休学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课程要求。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者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它原因应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均应本人填写“退学审批表”,由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同时,在批准退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籍: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要求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公费、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考试作弊;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经查实属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条 经调查研究需对研究生做出纪律处分的,按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详见《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者,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本人档案。其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者不能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退学者,可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休学生或者已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可在入学后第三学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证明书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就业前,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月以上或者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延长相应的时间。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单,销假后应立即交到研究生院备案,否则,不能作为延长学习期限的凭据。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律取消其学籍,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一律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具体按《广州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规定执行。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度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章 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七十三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我校的在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协议书办理。
第七十四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先向定向单位申请,经定向单位审查同意后,所在二级单位方可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培养单位,并将其退回定向单位。
第七十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单位安排工作。有关学籍档案由研究生院寄给定向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广医大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医大发〔2017〕141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现制定《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励标准、基本条件及名额分配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合作精神。
(4)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不低于70分,并达到规定学分。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研究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具备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的潜力。
(6)积极参与各级、各层次举办的社会实践活动。
(7)在同等情况下,将优先考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
3.名额分配。
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名额进行评选。
二、评审组织
1.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相关表格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填写完毕后,将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在规定日期内上交到研究生院办公室。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在研究生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5.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广医发〔2013〕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医大发〔2017〕142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配合研究生资助体系的改革,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并保证学业按计划完成。招聘工作一般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中进行,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贫困生、基础专业和中共党员。
第四条 享受国家工资的在职人员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此类研究生及未能竞聘上岗的研究生,都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助研、助教等环节。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五条 因政治表现差或品行不端,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周以上(含一周)者;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培养计划者,均不得从事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助教:承担专业基础课、公共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临床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工作等。
助研: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助管:辅助学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具体设置方式及设置数目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由相关部门在每学期的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需求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办公室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提出助教需求计划;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相关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研究生助研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计划中应由设岗部门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院受理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和设岗部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考核、聘用等方面的工作;助研岗位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考核、聘用工作,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要公示考核聘用结果。助教、助管岗位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对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可由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延聘;助研岗位聘用期由项目负责人自定。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一般为一年级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岗位一般为二、三年级科研型研究生担任,尤其以基础专业、家庭贫困研究生优先。设置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五章 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每月完成助教学时数不超过30小时,岗位按照20元/小时的标准计算酬金。工时超过30小时的岗位,超出工时的酬金按照20元/小时计算,由用人部门支付超出部分工时的酬金。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20元/小时计算支付酬金;
助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助研工作量自主确定津贴,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助管:每月工时原则上不超过30小时,岗位按照20元/小时的标准计算酬金。工时超过30小时的岗位,超出工时的酬金按照20元/小时计算,由用人部门支付超出部分工时的酬金。
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20元/小时计算支付酬金,“三助”岗位津贴标准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研究生院将汇总每月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学生名单及金额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拨入学生本人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岗位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由教研室负责管理和考核;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管理和考核;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论文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课题组管理和考核。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最后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不予发放或酌减。
第十七条 对在岗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经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同意,可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停发岗位津贴。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广医大发〔2017〕143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中断学习者,必须事先到所在二级单位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请假手续。
(一)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先由导师签署意见,然后报二级单位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者,先由导师署意见,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请事假,有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先由导师签署意见,然后报二级单位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先由导师署意见,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两周以上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5天。
(三)凡因病或因事请假的研究生假满后必须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因病请假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由学校主管校长根据原请假单审批。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条 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十个工作日后仍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满一年但仍不能复学,或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第五条 按学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正常教学临床科研秩序,原则上要求已婚女研究生怀孕三到六个月内自行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 休学手续。如不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第六条 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广医大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医大发〔2017〕144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公开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如触犯了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除由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交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良好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或不积极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讲演、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书写、张贴、悬挂、散发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破坏性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使用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
(四)利用互联网从事未经学校许可的商业活动,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五)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的。
(七)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的。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四)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12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校3天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27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8-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6-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8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9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科研和临床实习期间无故旷工:
(一)3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2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签名、成绩单、实习鉴定表、教师推荐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学生证、单据、印章等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且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高空掷物、宿舍内派发传单、故意破坏宿舍设施、乱搭乱拉电线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者,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或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午休时间(13:00-14:00)和夜间22:00后进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计生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怀孕者,原则上要求自行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广州医科大学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1.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报批程序:
研究生违纪,由所在二级单位或研究生院整理相关材料,填报《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呈报表》,提出处分意见,送研究生院或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违反考场纪律的,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在校内公开网站发布通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监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团委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校学生会以及研究生学生会的主席各1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7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处分生效后,由研究生院或所在二级单位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所在二级单位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医大发〔2017〕145号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为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研究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研究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房间和床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校后勤校产管理处和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管理。学生宿舍安排按男、女分楼层,班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能自行更换调整住宿房间。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按规定办理
住宿手续。
第五条 一年级学术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可入住研究生番禺校区宿舍,一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住宿问题由各二级单位安排。上完理论课,隶属学校本部导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可继续入住研究生番禺校区宿舍,隶属于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导师单位在越秀校区的护理和医学检验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可入住研究生越秀校区宿舍,除以上研究生外,其它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搬出研究生宿舍(其住宿问题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解决),此类研究生当中,如有特殊原因需入住番禺校区或越秀校区研究生宿舍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学校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统一关门时间,早上6:30开门,晚上11:30关门。法定节假日晚上推迟半小时关门。
第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宿舍熄灯前必须返回宿舍。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学生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八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寝室。
第九条 毕业、转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退还钥匙,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十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管使用。禁止私配、转借和私下交换钥匙,或另加门锁。如钥匙丢失,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汇报备案,重新换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学生因特
殊情况借用房间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管理员查验
确认,方可限时借用该寝室钥匙。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研究生宿舍的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应当爱护,若有人为破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或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觉节约水电。研究生宿舍寝室水电和热水供应实行水控电控信息系统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出研究生宿舍应该遵守研究生宿舍门禁管理规则,非本楼人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宿舍管理值班室同意及登记后才能进入宿舍,未经许可不得入楼。访客在当天20:00前须离开宿舍,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研究生宿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研究生宿舍值班室登记确认方能进入。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研究生宿舍管
理人员有权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
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研究生宿舍。
第十六条 严禁改变研究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研究生宿舍室内布置不得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坏。研究生宿舍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发现研究生宿舍的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主动向值班室报修。
第十七条 严禁违章用电,研究生宿舍的插座和电线,不得更改或乱拉乱接。禁止在研究生宿舍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指功率≥200W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棒、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烤火炉、电热毯、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安全的产品。学生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录音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劣质接线板等“三无”电器。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关闭一切用电设备和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严禁在研究生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研究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使用燃火蚊香和焚烧杂物等使用明火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开寝室锁门关窗的习惯,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严禁人在寝室时让人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研究生宿舍随意张贴广告、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禁止在研究生宿舍内观看和传播
反动、淫秽音像、读物,及传播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思想,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研究生宿舍内赌博、打麻将、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攀越宿舍栏杆、门窗。
第二十二条 注意研究生宿舍网络安全。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禁止通宵上网(限制在晚上12点前)。
第二十三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研究生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研究生宿舍内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研究生院老师,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及时进行隔离,治愈后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宿舍管理员须经常巡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
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研究生宿舍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
通知研究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研究生宿舍进行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宿舍是校园文化的重要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寝室文化,对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开展寝室宣传文化艺术活动,认真落实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学习生活秩序,建设“干净、整洁、文明健康”的宿舍环境。不准上课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牌、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非特殊情况不准在晚12点后在寝室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自觉保持室内卫生和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室长负责安排清洁卫生值日表并加强督查,值日生负责当日室内清洁,负责将室内生活垃圾装袋放置到指定地点,由清洁人员统一清除到垃圾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从窗口向外吐痰、倒水、抛物等。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窗户上、在阳台护栏上晾拖把及摆放、悬
挂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外墙面、门窗、家具设施等上张贴传单等宣传品和乱刻、乱涂、乱画。
第三十四条 午休时间(13:00-14:00)和夜间22:00后禁止宿舍区域内任何场所进行打球、踢球、跳舞、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侮辱或打骂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它有损宿舍文明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损坏公物的,除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或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与本办法为准。
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一年级 |
一学期 |
8-9 |
新生报到、开学典礼 |
研究生院 |
||
9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以班级为单位), 统计汇总,生源地。 |
毕业后,如档案要回生源地,需要认真无误地填写生源地信息。(一旦上报没法更改。档案打回生源地严格按上报的生源地发送,发错由学生自行负责。) |
|||||
个人填写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生源地信息。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9 |
整理新生档案 |
具体情况会告知学生个人是否档案到达,及是否缺材料 |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查询和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 |
网址:http://www.chsi.com.cn,首次查询的要进行学信档案注册。 |
|||||
9 -12 |
按课表安排上课,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
学位课程≥75分,非学位课程≥60分,如需重修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交研究生院 |
||||
1 |
研究生课程结束,准备到导师所在单位学习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及时与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到医院报到时间 |
|||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一年级 |
二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二学期 |
3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 |
申请表格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制定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实践 |
导师 |
填写《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题研究计划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记录本》 |
||||
二年级 |
三学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课程重修者 |
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二年级 |
三学期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10 |
进行开题并撰写开题报告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填写相关记录 |
|||
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
相关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和实验记录本上 |
|||||
四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2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4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4 |
研究生进行阶段考核 |
导师 |
导师或导师组对研究生专业和专业英语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填写在《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情况表》 |
|||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三年级 |
五学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三年级 |
五学期 |
9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若个人生源地信息有变动,需要重新登录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修改生源地信息。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研究生院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10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 “学校意见”盖章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用人单位就业信息会持续不断更新在研究生官网就业栏目中。 |
||||||
打印考试成绩单并盖章 |
成绩单由本人网上打印 |
|||||
领取就业协议书 |
每人只有一份,协议书的编号与学号姓名一一对应。 |
|||||
组织应届毕业研究生相片采集工作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三年级 |
六学期
|
9-1 |
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考核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论文工作结束报告 |
答辩前完成,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3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3 |
提交匿名评审学位论文 |
研究生院 |
3月底前完成 |
|||
3-6 |
已签约三方协议的同学,要在1个月内上交给研究生院。 |
|||||
3-4 |
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 |
导师 |
||||
4-5
|
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重复性检测 |
研究生院 |
学位论文重复性≥25%,则需要修改。不修改者不予答辩或不予上会授学位。 |
|||
5 |
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
研究生院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目录》将材料按照目录中顺序排好。 |
||||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三年级 |
六学期 |
5-6 |
上交就业协议书,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档案袋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6
|
毕业生租还硕博士服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毕业生毕业典礼、聚餐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已交三方协议的同学,领取报到证。 |
||||||
档案寄送:有报到证的按报到证寄送档案;没有报到证的,办理暂缓就业。 |
寄送档案的EMS编号,会放在研究生的官网上,自行查询跟踪档案寄送情况。 |
|||||
各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一 年级 |
一学期 |
8 |
新生报到、开学典礼 |
研究生院 |
|
9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以班级为单位), 统计汇总,生源地。 |
毕业后,如档案要回生源地,需要认真无误地填写生源地信息。(一旦上报没法更改。档案打回生源地严格按上报的生源地发送,发错由学生自行负责。) |
||||
个人填写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生源地信息。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9-10 |
整理新生档案 |
具体情况会告知学生个人是否档案到达,及是否缺材料 |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元/人,充次数免费。 |
|||
查询和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 |
网址http://www.chsi.com.cn,首次查询的要进行学信档案注册。 |
||||
9 -12 |
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按课表安排上课,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
开学一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参考课程表选课;学位课程≥75分,非学位课程≥60分,如需重修者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交研究生院 |
|||
1 |
研究生课程结束,准备到导师所在单位学习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及时与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到医院报到时间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一年级 |
二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3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校级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 |
申请表格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
||||
2-7 |
学术型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实践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教学实践的形式:试讲、辅导、课堂讨论、指导实验等,填写培养本情况记录本 |
||
二 年级 |
三 学 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购买医保报名 |
研究生院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课程重修者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二 年级 |
三学期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10 |
进行开题并撰写报告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填写相关记录 |
||
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
相关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和实验记录本上 |
||||
四 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3 |
组织拟提前攻博的应届硕士生报名及考试 |
参考提前攻博有关规定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5-6 |
学术型研究生进行阶段考核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考核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三年级 |
五学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三年级 |
五学期 |
8-9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购买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若个人生源地信息有变动,需要重新登录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修改生源地信息。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10 |
“3+3”硕博连读项目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 “学校意见”盖章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用人单位就业信息会持续不断更新在研究生官网就业栏目中。 |
|||||
打印考试成绩单并盖章 |
成绩单由本人网上打印 |
||||
领取就业协议书 |
每人只有一份,协议书的编号与学号姓名一一对应。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三年级 |
五学期 |
10 |
组织应届毕业研究生相片采集工作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10-12 |
进行临床实践考核 |
导师 |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论文工作结束报告 |
答辩前完成,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六学期 |
2-3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提交匿名评审学位论文 |
3月底前完成 |
||||
已签约三方协议的同学,要在1个月内交回研究生院。 |
|||||
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 |
导师 |
||||
4-5 |
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重复性检测 |
研究生院 |
学位论文重复性≥25%,则需要修改。不修改者不予答辩或不予上会授学位。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三年级 |
六学期 |
4-5 |
临床型研究生完成毕业综合鉴定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答辩前完成,填写培养手册 |
5 |
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
研究生院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目录》将材料按照目录中顺序排好。 |
|||
5-6 |
上交就业协议书,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档案袋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6 |
毕业生租还硕博士服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毕业生毕业典礼、聚餐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已交三方协议的同学,领取报到证。 |
|||||
档案寄送:有报到证的按报到证寄送档案;没有报到证的,办理暂缓就业。 |
寄送档案的EMS编号,会放在研究生的官网上,自行查询跟踪档案寄送情况。 |
各年级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日常事务日历
年级 |
学期 |
月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一年级 |
一学期 |
7 |
新生报到和岗前培训 |
研究生院、、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
按照规培方案进行临床轮转 |
完成规定科室轮转,每个科室轮转要完成工作量,填写轮科及考核内容 |
||||
9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以班级为单位), 统计汇总,生源地。 |
|||||
个人填写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生源地信息。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9-10 |
整理新生档案 |
具体情况会告知学生个人是否档案到达,及是否缺材料 |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查询和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 |
网址http://www.chsi.com.cn,首次查询的要进行学信档案注册。 |
||||
9 -12 |
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按课表安排上课,课程成绩网上查询。 |
学位课程≥75分,非学位课程≥60分,如需重修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交研究生院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老师 |
备注 |
一年级 |
二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3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各项校级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 |
申请表格在研究生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
4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二年级 |
三学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
||||
课程补考者 |
填写课程补修申请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老师 |
备注 |
二年级 |
三学期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7元/人,充次数免费。 |
|
10 |
进行开题并撰写报告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填写相关记录 |
||
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
相关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和实验记录本上 |
||||
四学期 |
2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3 |
组织拟提前攻博的应届硕士生报名及考试 |
参考提前攻博有关规定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学院通知 |
||||
5-6 |
进行阶段考核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考核内容记录在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
考核内容填写在培养手册或培养情况记录本上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老师 |
备注 |
三年级 |
五学期 |
8-9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8-9 |
未缴纳上一年学费者,需补缴学费 |
研究生院 |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学生医保报名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若个人生源地信息有变动,需要重新登录研究生管理平台系统修改生源地信息。 |
毕业后,如档案要回生源地,需要认真无误地填写生源地信息。(一旦上报没法更改。档案打回生源地严格按上报的生源地发送,发错由学生自行负责。) |
||||
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和缴费 |
请与研一的师弟师妹保持联系,有消息让他们告知你们 |
||||
10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 “学校意见”盖章 |
《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在研究生学院网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 |
|||
用人单位就业信息会持续不断更新在研究生官网就业栏目。 |
|||||
领取就业协议书 |
每人只有一份,协议书的编号与学号姓名一一对应。 |
||||
组织应届毕业研究生相片采集工作 |
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通知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老师 |
备注 |
三年级 |
五学期 |
11 |
(以班级为单位)火车优惠卡补办报名、火车优惠卡充次数报名 |
该卡第一次办理免费,第二次补办交费,充次数免费。 |
|
六学期 |
2-3 |
开学注册 |
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院 |
开学未能按期到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超过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
|
提交匿名评审学位论文 |
研究生院 |
3月底前完成 |
|||
已签约三方协议者,请在1个月内交回研究生院。 |
|||||
撰写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 |
导师 |
||||
4-5
|
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重复性检测 |
研究生院 |
学位论文重复性≥25%,则需要修改。不修改者不予答辩或不予上会授学位。 |
||
临床型研究生完成毕业综合鉴定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答辩前完成,填写培养手册 |
|||
5 |
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
导师、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
研究生院 |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目录》将材料按照目录中顺序排好。 |
|||
年级 |
学期 |
月 份 |
事务内容 |
负责老师 |
备注 |
三年级 |
六学期 |
5-6 |
交就业协议书,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档案袋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6
|
毕业生租还硕博士服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毕业生毕业典礼、聚餐 |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已交三方协议的同学,领取报到证。 |
|||||
档案寄送:有报到证的按报到证寄送档案;没有报到证的,办理暂缓就业。 |
寄送档案的EMS编号,会放在研究生的官网上,自行查询跟踪档案寄送情况。 |